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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经营报刊、图书征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经营报刊、图书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67号 1998年7月28日)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国税 [1998]138号请示悉。关于邮电部门经营报刊、图书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邮电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的代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对邮电部门以自有资金储备各种报刊、图书,通过附设非独立核算门点或营业柜台向读者销售的自营零售报刊、图书,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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