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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旅游市场有关计税价格标准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省旅游局
关于旅游市场有关计税价格标准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政字[1998]13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旅游局、物价局、洋浦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了规范我省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制止削价竞争,提高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办法》、《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取得的收入低于省物价和省旅游部门规定的指导价下限的采取规定基价核算计税营业额的计税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旅游企业的工作人员所得税的计税办法
  (一)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国内旅游团队,按经济、标准、豪华和超豪华四个不同等级接团费基价标准分别核算计税营业额,不能分清团队等级的按豪华团标准基价核算。
  国内旅游团队计税营业额的接团费基价标准为:经济团22元/人·天;标准团23元/人·天;豪华团25元/人·天;超豪华团25元/人·天。
  计算公式:
  1、接团计税营业额=Σ(适应接团费标准×天数×团队人数)
  2、分不清等级的接团计税营业额=豪华团接团费×Σ(团队人数×天数)
  3、应缴营业税=接团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海外旅游团队不分等级按每人每天25元接团费标准核算计税营业额,计算公式同第(1)项的1、3计算公式。
  (三)旅游企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旅游企业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旅游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个人收入,在财务上没有反映的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旅游景点门票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办法
  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以各游览参观点标准门票价格的7折核算计税营业额。省定点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见附件一,市县管理的以所在市县物价部门批件为准。
  计算公式:
  景点门票计税营业额=标准门票价格×70%×参观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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