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
(1998年8月25日 京政办发[199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几年,我市实施完成了不拉闸限电的“9511”工程,增加了电力资源,结束了首都长期严重缺电的历史,电力供应相对充足。但由于目前大部分城镇居民住宅使用的配电设施原配电设计标准较低,入户电线容量小,难以满足用电量不断增长的需要,“有电用不上”的矛盾和居民住宅跳闸停电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配电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满足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保证用电安全,市政府决定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与解决城市电网脆弱问题的“9950”工程同步进行,并于1999年国庆节前基本完成。为保证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实施范围为:1995年以前建造的城镇居民住宅单元式楼房和平房、筒子楼。改造的标准为:单元式楼房达到每户“表前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铜线”标准,用电容量从目前的每建筑平方米2瓦至25瓦提高到50瓦,并分期放开负荷,近期保证每户用电负荷达到2000瓦,远期达到6000瓦;平房等其它住宅用电容量达到每建筑平方米25瓦,每户用电负荷达到1000瓦。改造的内容为:住宅户外电线,户内电线等配电设施;户内增加1至2路大功率家用电器线路。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一户一表”,每户安装10安培或5(20)安培宽量程电能表。
二、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按照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由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和供电部门负责。即市属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局负责;中央及部队在京单位的住宅和市、区(县)属各单位的住宅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私房主要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房改政策售出的住宅由售房单位负责;为住户安装的计费电能表、专用表箱由供电部门负责。
三、改造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政府、供电部门、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承担,同时由住宅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向承租人收取部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