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下发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通知
(川财税[1998]22号 1998年9月17日)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997]117号文件规定,现将《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无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已列入中央、省级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项目,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之前,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但尚未纳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经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暂不征收营业税,待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完后,仍未纳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应清理补交营业
四、在清理过程中取消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自动从项目名单中剔除。
附:
省级批准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
部门 收费项目 备注
财政 《会计证》工本费
新财会制度培训费
票据工本费
出版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费
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费
非正式出版图书准印证
四川省印刷许可证验证审定费
书刊市场管理费
图书批发经营许可证
工商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费
执照验照贴花收费
公安 可供制毒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费
省可供制毒化学物品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