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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下发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通知
(川财税[1998]22号 1998年9月17日)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997]117号文件规定,现将《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无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已列入中央、省级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项目,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之前,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但尚未纳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经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暂不征收营业税,待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完后,仍未纳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应清理补交营业
  四、在清理过程中取消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自动从项目名单中剔除。

  

  附:

省级批准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


  部门   收费项目 备注
  财政 《会计证》工本费
      新财会制度培训费
      票据工本费
  出版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费
      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费
      非正式出版图书准印证
      四川省印刷许可证验证审定费
      书刊市场管理费
      图书批发经营许可证
  工商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费
      执照验照贴花收费
  公安  可供制毒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费
      省可供制毒化学物品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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