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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执法人员审定程序。为了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及其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严格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审定程序。即先由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国内贸易部制定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推荐,经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执法人员取消资格由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地市审核后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为了提高全省生猪屠宰执法水平、屠宰加工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使之与工作需求相适应,应做好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国家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肉品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今年内完成;对屠宰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今明两年内完成,并统一使用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屠宰执法和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屠宰执法人员,要增强群众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七、加强制度建设。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程序。要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要指导和监督各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屠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的进展情况、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附:

陕西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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