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划,合理定点。各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
《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地屠宰场点的设置意见,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屠宰点,并颁发统一的定点屠宰标志牌。标志牌由省商务厅统一编号,各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式样制作、发放。
三、严格标准,清理整顿屠宰点。各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条例》及
《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进行分类登记并审查其资格。对没有取得定点资格进行屠宰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提出定点申请的,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在1997年底以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符合
《条例》和
《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定点条件,也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规划要求的,报请当地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其定点资格并颁发标志牌;二是对符合整体布局要求,但尚未完全具备定点条件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按期进行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确定定点资格,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三是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要在教育和引导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和标准是:城市的屠宰定点要符合工厂化、机械化的要求;市郊、县城要积极推广和发展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逐步改变原始的手工屠宰方式,坚决取缔私屠乱宰点。省上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了使城市的定点屠宰尽快实现工厂化和机械化,西安市先行一步,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内实现城区市场销售的肉品全部由规定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厂供应。
四、加强肉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省商务厅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