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原国内贸易部于2月18日发布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和
《实施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监督管理人员。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按照
《条例》赋予的职能,各地(市)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精干的专门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补充。省、地(市)、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设置应与屠宰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主要从现有从事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行政管理人员中调剂,省辖市和地区所在地城市一般为4—6人,地区和县一般为3人。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相分开的原则,建立生猪屠宰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按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加强对生猪屠宰执法队伍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肃执法。同时,要妥善解决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经费来源。省及各地(市)建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协调会议制度,要继续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