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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三)组织划定事件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封锁;
  (四)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
  (五)掌握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向上级机构申请支援。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到事件现场。其到现场的工作职责有:
  (一)听取指挥部的汇报,掌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检查抢救方案的实施情况、伤员救护情况;
  (三)对现场需要的人力、物力支援问题进行协调;
  (四)对抢救现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交叉问题进行分工;
  (五)掌握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探望伤病员、死者家属,慰问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
  (七)对信息上报工作、新闻工作及其它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组成或指定调查小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件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事件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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