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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五)建立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立指挥长。
  第十八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在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上报组及有关应急机构派出人员到指挥部临时参与工作。指挥部实行24小时工作制,其职责是:
  (一)与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二)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将委员会成员的指示和意见传递给有关单位;
  (三)代表委员会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需要的情况下调遣其它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四)研究委员会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报告,研究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公告、通报,代表市委市政府草拟致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干部群众的慰问电,编辑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简报;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委员会领导到事件现场视察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需要由负责机构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负责单位牵头建立,指挥部可设在现场的指挥车上或现场附近的建筑物内,该指挥部要有显著标志供人辨认。指挥部设立后即向上级机构报告所设立的位置、通讯联络方式及指挥部成员名单。各现场工作组也要在现场设立指挥组,指挥组设立后要将其位置、通讯方式及联络人名单报告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
  (四)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市领导汇报会议;
  (五)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指挥长由现场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单位领导担任,各辅助单位现场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参与现场工作的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明确各单位在突发事件中承担的工作;
  (二)根据事件的需要,提出设立现场工作组的建议,由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组织实施。各现场小组建立后,其职责及工作程序按各机构的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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