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来确定。其具体数量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拟定,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弹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下一层面的机构提出建议,本级机构负责人作出是否属于该类型突发事件的判断。
第十五条 当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首先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递给第一层面的各相应机构,由各机构按工作职责和其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一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向第二层面的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第二层面的建议。第二层面机构收到信息后,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涉及本机构工作范围的情况予以了解查实,并提出是否启动本机构的建议,报告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根据本机构工作任务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启动决定作出后,即按该机构预案程序予以实施。
第二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特大突发事件时,应向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建议。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根据报告的情况和制定的预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 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机构启动以后,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该机构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
(一)通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情况,研究抢险拯救方案;
(二)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上报情况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三)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
(四)根据有关预案,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六)根据具体情况和预案的规定,作出是否建议启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决定后,即召开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应急机构向委员会报告本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部署各工作组的工作;
(三)视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公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需要提出救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