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1998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深圳市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深圳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组织和单位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发生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按其大小和程度分为三类:
(一)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两个职能部门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二)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事件。
(三)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按突发事件的三个类型,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分为三个层面。各层面的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处置三个类型的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为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等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特大突发事件,由设立的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处置。
第六条 深圳市设立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为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最高层面。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