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
(青政发[1998]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困难社会福利企业解困和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
  (一)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1994]003号和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支持和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兼并、买断困难社会福利企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支持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招收下岗残疾职工。凡与下岗残疾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或从再就业基金中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搞好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内部活力
  (四)社会福利企业改制要坚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持社会福利企业性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返还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五)国家历年减免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的税金及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列入国家扶持资金。按社会福利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社会福利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六)为便于对改制社会福利企业历年减免税金及由此形成净资产的计算,原则上按改制时评估的净资产30%提取,历年减免税金不足净资产30%的,可按实际减免税金额提取。
  (七)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原登记名称允许继续使用3年,并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八)为体现国家对残疾职工的关怀,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时,可从国家扶持资金中提取5-20%作为困难残疾职工助残股,其资产的权属性质不变,只有分红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