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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
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9月29日 厦府[1998]综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厦门市财政局、地税局厦财税[1998]13号市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l998]9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l998]0l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一)对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自认定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安置下岗职工。
  (一)鼓励各类企业吸收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对当年安置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额1.66%二年。
  国有企业为安置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其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地方征收的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年内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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