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8]34号 1998年8月13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商业企业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工作,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