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办贷款证变更手续时,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变更批复有效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证遗失,企业需及时到发证机关挂失。并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贷款证。
第二十一条 贷款证实行年审制度,企业须在发证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审时上月(季)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要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及填写《年审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年审时贷款证上所有未归还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数原则上须与最近企业财务报告表中资产负债表上的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合计数相符。如有不符,须作出书面的合理解释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如:银行入帐通知书等)。
第二十三条持证企业有《
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
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须主动向发证机关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发现企业有《
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
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责任及时告知发证机关,并督促企业办理贷款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年审期间贷款证有效,超过规定年审期限未经年审的贷款证视为无效。各金融机构要尽责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贷款证年审手续,不得对未办理年审手续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申领贷款证的企业,发证机关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以逃避信贷监督管理参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企业在贷款证申领、使用过程中违规及干扰、回避、不配合、拒绝接受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监督检查的,要严格按《
贷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