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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申领贷款证:
  (一)拟申请借款;
  (二)已与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并有贷款余额;
  (三)拟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
  (四)已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
  第八条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张贷款证。如果由于贷款信息较多,一张贷款证无法记载,可加多一张或若干张副证。
  第九条 申领贷款证的企业,应如实填写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贷款证申请书,连同下列资料交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审核: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月(或季)度财务报表(新开业企业除外);
  第十条 上条所列资料齐全,由经办机构初审并送发证机关审核后,发给企业贷款证。

第四章 贷款证的填列

  第十一条 贷款证的内容由下列九部分组成,分别由发证机关、经办机构记录。
  (一)发证登记。此栏表明贷款证启用时间和有效期限。证书号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写。
  (二)年审登记。由发证机关登记,用来记录年审结论。
  (三)企业概况。由发证机关根据企业在贷款证申请表中填列的情况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等。
  (四)银行存款户开户登记。记录企业人民币、外币帐户情况。
  (五)贷款余额及发生额情况登记。分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两类。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由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
  (六)异地贷款情况登记。反映企业在注册地外的城市办理借款业务的情况,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
  (七)企业提供经济保证情况登记。反映企业提供经济保证的情况,由向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并负责核销。
  (八)企业资信评估登记。该部分所记录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定的资信等级,由发证机关记录,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的参考依据。
  (九)备注。此部分用于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记录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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