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贷款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贷款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统一规范贷款证的申办、年审和变更等手续,明确贷款证的管理职责,有效发挥贷款证制度在加强贷款管理和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或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时,必须出示贷款证。凡未按规定领取有效贷款证或在申请贷款、提供经济担保时不出示有效贷款证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受理其贷款、担保事宜。
第三条 贷款证由企业持有和保管,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或吊销企业的贷款证。
第二章 发证机关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是贷款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负责全市贷款证制度的实施、辖区贷款证的发放、检查、年审、管理协调及建立企业经济信息档案等工作。各行(司、社)负责对辖内机构实施贷款证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贷款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采用IC卡统一制作,并颁发给企业。贷款证申请书、年审报告书等表格资料,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转售和伪造。
第三章 贷款证的申领
第六条 贷款证的发放对象是指在汕头市区注册登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拟申请贷款或为他人贷款作经济担保的各类独立核算单位(不含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