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
加强本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8]66号 1998年9月2日)
为继续支持上海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增强市委、市府统筹安排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经市委、市府同意,自1998年起至2000年底止,本市继续实施建立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为切实加强对宣传文化资金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宣传文化系统(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解放日报社、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青年报社、新汇光盘(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文化企业继续实行财政专项列收列支文化经济政策、上述宣传文化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25%地方部份、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按企事业单位财税征管体制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专项列收列支,用于发展市、区(县)的宣传文化事业。
二、对上海东方明珠、东方电视台、东方电台、广播电影电视总公司等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25%地方部分。1997年起不再实行市财政与浦东新区“五五”分成的办法,筹措资金全部纳入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所属的电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筹用于电影事业的发展和主旋律精品电影的拍摄。
四、市新闻出版局所属国有文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全部返还给市新闻出版局,统筹用于上海书城的还贷及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印刷技术改造与扶持优秀书刊的编篡、出版和发行。
五、对解放日报社、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征收的所得税,自1998年起不再实施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对青年报社征收的所得税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7]100号办理。
六、对上海新汇光盘(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以列收列支的形式专项返还用于电子出版物高新技术的发展。
七、根据财政部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使用原则,将纳入统一管理的列收列支专项资金,按10%比例建立专项贷款资金,实行有偿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