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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
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89号 1998年10月2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大连市国税部门1997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决财[1998]226号)的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各供暖企业为居民供暖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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