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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8]52号 1998年10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我省石油石化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其产权随同石油石化企业一起上划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税局管征,税款按规定入库。
  三、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做好上划企业的征管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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