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住宅区由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物物业办组织召开和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区,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所持投票权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业主投票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m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投票权。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办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市物业办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和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的使用方案;
(四)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