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1998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物业使用
  第五章 物业维护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及专用房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维护、修缮与整治。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容、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市政等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50%以上时,市物业办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