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单位《关于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意见》的通知

  5、应上缴政府的调节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6、已宣布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有无继续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提高标准等问题;
  7、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否接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
  8、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预算内、外资金是否按综合财政预算的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0、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三、清理检查步骤
  1、单位自查。市直各单位、各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就本单位、本部门并组织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银行帐户进行清理自查,并认真填报《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市属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表》、《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自查表》(见附件)。各单位将上述三表汇总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下属各单位报表于 l1月5日前报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258055。
  2、重点检查。 L1月6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重点单位和自查不彻底的单位及被举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3、集中处理。由市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研究,对违纪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违纪单位要认真执行处理决定,并定期整改。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人民银行长沙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lar_16914087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