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单位《关于对市本级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1998]54号 1998年10月15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长沙市分行《关于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
其它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8]15号)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1997]20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1998]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谭仲池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李振草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人民银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收费管理局内。
二、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此次主要是对1997年和1998年1-9月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收支和银行帐户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有些较严重的问题,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
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基本情况;
2、是否按市政府长政发(1997)20号文件和长政发(1998)32号文件规定清理归并了预算外资金帐户,单位内设机构或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户是否取消,有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3、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有无拖延、漏缴情况;
4、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