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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计委、市监委等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市计委、市监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
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8]47号 沪价行[1998]2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三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及部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本市国营建筑企业活力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04号文中除“征收外地施工企业调节金”内容予以取消外,其他收污、废水排放增容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内容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沪府发(1987)70号文件中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征收污、废水排放增容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三、由市财政局、是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农药化学成分检测费等11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一)予以取消。
  四、由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等3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二)予以取消。
  五、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城镇集体工业管理费等11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三)。
  六、除上述取消或即行废止的收费项目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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