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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六章 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原则上应以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设定担保。特殊情况下,经中心认可后也可以采用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设定担保。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登记。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住房价值全额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存款单为质物作为债权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有关条件时,可由中心认可的售房单位作为保证人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在所购住房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条件时,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连带责任担保至办妥抵押登记时终止。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受托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时偿还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可参加住房贷款保险。
  保险合同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也可委托中心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单留存受托银行一份。住房贷款保险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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