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九条 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借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将借款申请书送中心,并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和夫妻双方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二)自筹资金以及家庭成员目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证明;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和目前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房协议;
(五)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六)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 中心对借款人申请初审合格后,会同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政策性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集体审批。同意贷款的,由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定后,中心签发借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受中心委托,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合同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五章 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储蓄账户,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