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国有土地
有偿划拨试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1998年9月17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合肥市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55件规章:
1、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试行规定(合政[1993]2号)
2、合肥市工商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试行办法(合政[1988]88号)
3、合肥市股份制企业暂行办法(合政[1992]112号)
4、合肥市企业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合政[1988]174号)
5、合肥市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合政[1988]161号)
6、合肥市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合政[1989]53号)
7、合肥市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通告(市政府令4号)
8、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合政[1992]266号)
9、合肥市公路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合政[1987]212号)
10、合肥市关于贯彻《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规定(合政函[19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