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关于
加强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民用氢气球施放过程中消防安全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民用氢气球是指用于各种集会、庆典、广告、宣传等活动的非工业、非军事、非气象探测的氢气球(含其它类型的易燃充气物)。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氢气球施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由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沙市气象局联合成立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市民用氢气球施放管理规定。
(二)对全市民用氢气球施放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三)审批、审办、颁发《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上岗证》。
四、凡从事民用氢气球施放的单位,必须向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受安全设施、场地和技术资格等审查,办理《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