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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 减免税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 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进行核报和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报告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最迟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审批完毕。

第七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减免的税款,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减免税的检查主要包括:
  (一) 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章 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的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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