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职工花名册”、待业青年、富余人员失业证明和企业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7.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8.福利企业需提交“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9.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及出资证明。
10.武警部队办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及出资证明。
11.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企业报送上述资料应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在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需上报审批的最迟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审批资料送达审批机关。
第四章 减免税审批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政策性强、数额较大的减免税,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并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要做到报送的材料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第五章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相对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层下放。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3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所得税额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