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减免税申请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基本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原因及政策依据、减免税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填报要求:
1.“申请减免税金额”栏,填写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实现和预计实现数额。
2.“前五年减免税情况”栏,分别填写截止到本年度企业申请减免税以前5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
3.“纳税人本次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要求”栏,填写减免所得税的具体政策依据和能证明本企业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情况。
4.“征收机关意见”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按政策规定在本栏内写明企业填报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及审查处理意见。凡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在本栏写明“企业上报情况属实,符合税收减免规定,同意上报审批”等意见。
5.“批准机关意见”栏,主管审批税务机关要在本栏内填写审批处理的具体意见,包括批准减免的期限、数额等内容。
6.转报税务机关(即非征收和审批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上报要求等,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本级税务机关意见栏写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建议上级批准减(免)征**年度所得税(或所得税**万元)。
(三)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年度中间提出申请的,报送截止提出申请月份的报表);
(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3.科研单位应提交省、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4.新办企业、第三产业企业需提交工商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经营业务属于减免税业务的证明材料。
5.利用“三废”的企业需提交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开业日期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