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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劳服企业减免税规定
  (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类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三)劳服企业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九条 校办企业减免税规定
  (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各企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
  (五)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免税照顾。
  第十条 企业利用“三废”免税规定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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