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的免税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等收入的免税规定
(一)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由省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查。
(三)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七条 新办“三产”企业免税规定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气象服务、科学管理、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或田间运输、收割、机耕、浇灌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等应用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新办三产企业内部经营多种三产项目的,以主营项目确定其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期限;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