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