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机动车
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中保财产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保障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象为我省所有机动车辆,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我省营业性运输客运车辆的旅客。
二、原票价含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3]88号文件规定的每人公里增收1厘钱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从1998年7月15日起由车主单位或车主全部上交人寿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