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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15日 京政函[1998]68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问题的请示》(京建开[1998]30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以及列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节约用地的原则;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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