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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财综[1998]65号 1998年11月9日)


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单位、各市、地、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一律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
  二、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专用票据包括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通用票据为《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红色),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由征收机关(单位)作为记账凭证,第四联(绿色)由各地视具体情况定。通用票据的规格、内容、式样附后。
  三、收费票据中上方必须套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28毫米,短轴为18毫米,字体为宋体,印色为大红色。专用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各市、地、州财政部门在1998年12月31日前,将原“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上交我厅,换领新制作的专用
  四、中央、省级单位驻成都市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范围内的,使用的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印制和发放;中央、省级单位驻市、地、州、县(市)、区以及各辖区单位使用的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委托各市、地、州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定额专用票据各地应从严掌握。
  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到各市、地、州财政部门。
  五、乡自筹和乡统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等使用的票据,使用“四川省财政厅收据监制章”监章印制的专用票据,
  社会捐款以及其他各类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的票据,使用非经营性统一结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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