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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
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8]41号 1998年8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四市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四地(市)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效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须经县一级国税局审批后,报地市一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并报省局备案。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以及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再次延期缴纳,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市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地(市)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局长批准。其他税款数额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报经地市一级国税局局长批准,省局备案后方可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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