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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7号 1998年8月20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字[1998]46号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核实确认并下达返还名单,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名单由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批下达。
  二、凡经确认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其经营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监狱、劳教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企业经营销售本企业以外的产品,一律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手续。凡弄虚作假骗取增值税返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办法,按照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执行。凡退税企业对其生产销售本企业产品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申报纳税。对既生产经营本企业产品,又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其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或其所缴纳的增值税款无法分开的,一律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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