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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文化教育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1998]38号 1998年9月11日)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沪府发[1998]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本市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属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对已按规定缴纳旅游发展附加的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从事娱乐业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具体开征时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另行通知。
  二、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以缴纳单位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征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适用征收率
  三、缴纳单位应当在每月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申报、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缴纳单位申报应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营业收入使用“上海市工商企业城建税等税费申报表”。在“申报表”未作修改前,有关数据暂在“社会事业建设费”栏目内填报。
  四、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一)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教事业建设费,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20201),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教事业建设费,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20202),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兴办的单位缴纳的文教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20203),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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