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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
领导同志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 京办发1998年28号)


市委、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处理办法》,经市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9月14日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处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以及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京办发[1995]50号),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礼品,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均须登记,登记后返还本人;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礼品,由负责登记的部门上交财政局实物库(每季度一次)。对不易保存的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的礼品,由负责登记的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三、对所收受的礼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或负责组织该项公务活动的部门工作人员接手后登记上交。如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在场,由领导同志秘书接手并负责登记上交。
  对应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工作人员或秘书填写礼品登记表(礼品登记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随礼品上交,第二联返还领导同志存查),并将礼品登记表连同上交的礼品一并交负责登记的部门按规定处理。市委领导、市政府领导的礼品登记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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