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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市)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税务稽查法规、上级制定的规范性制度,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对全地(市)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本地(市)大要案件、群众举报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县(区)税务稽查分局主要负责对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县(区)境内的专项稽查、一般案件的专案稽查;筛选出纳税异常户的日常检查。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主要负责对纳税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固定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常规检查,漏管户的查处工作。
  4、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
  按照稽查人员要占总人数25%左右的原则,合理配备稽查人员,充实稽查力量。城市税务局稽查人员应适当高于25%的比例;农村税务分局稽查人员要逐步达到25%的比例。
  5、建立税务稽查监控制约机制。
  在税务稽查内部设立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个工作系列,实行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案、审理不执行的新的工作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以形成四个工作系列有机配合、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稽查监控制约机制。
  6、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
  建立与公安机关重要情报信息联系制度,及时通报重大犯罪线索,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
  (六)建立税收征管机构体系
  1、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的要求是: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原则;不超过有关部门新核定的或原有征管机构的数量;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符合当地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便利纳税人办税和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各级税务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上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地设置税收征管机构,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机构体系的建立。
  2、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内设税收征管机构,原则上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等4个系列职能的划分设置,也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管辖范围、纳税户多少及分布、收入任务等不同情况,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地减少内设征管机构,但减少后各征管机构的具体职能应按上述4个系列的职能范围进行严格规范。
  3、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外设的税收征管机构,除统一设置税务稽查分局外,城市的区税务局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城市税务分局,也可以单独设置个体税务分局,在管辖的农村税收地域内按经济区划设置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农村县(市)税务局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城关(或含城郊)税务分局,也可以单独设置个体税务分局、工矿区税务分局,在农村按经济区划设置农村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税务所。在农村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税务所所在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应下设征收处(点),并在农村设立代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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