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6日)修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政〔1998〕146号)(1998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完善商品住宅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本市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工作。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或退换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住宅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六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区位、幢号、房号。
(二)符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合肥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标准。
(三)市(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工程质量等级。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