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政业务通知单-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税政业务通知单-关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地税三通[1998]第05号 1998年9月18日)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一、关于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利用出租厂房取得的租金发放下岗职工工资或支付职工医药费的,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的问题。
  对于部分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出租厂房取得的租金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但考虑到这些企业取得的租金确属用于发放下岗或待业职工工资等的,因此,可由企业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可同意在停产或半停产期间,暂按从价征收的办法给予照顾,同时报市、市(县)局备案。对其余企业出租房屋的,一律按从租计征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改制企业实行房产租赁经营房产税的征收问题。
  1、对出租方尚未收到房屋租金之前,为保证收入,可先由承租方代缴房产税,并在向出租方支付房屋租金时进行结算;
  2、对有些出租方以尚未收到租金或暂不收取租金拒缴房产税的问题。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出租不出租都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租赁经营是企业转制的一种形式,均有租赁合同。有些出租方不按合同办事,采取收取固定收入的方法以避开“租金”二字,实质上是变相收取的房屋租金。因此,根据锡地税三(1994)3号文转发原省税务局苏税三(93)043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为支持和促进企业的转制,市地税局锡地税二(1997)1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取得的房屋租金,如用于原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医药费,清抵老企业债务,并能提供合法支出凭证的,则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银行抵押房产的房产税处理问题。银行利用抵押房产用于自己办公或出租的,应根据抵押房产实际用处分别照章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自己办公或出租的房产税的处理问题。
  应分别按商品房的实际用处照章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对于“三资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房产增值部分,仍应比照内资企业清产核资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