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自觉爱护消火栓,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不得损坏、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 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围15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的;
(二)未在指定消火栓取水的;
(三)在消火栓周围10米内堆物、设摊、搭栅,15米以 内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四)阻挠安装、维修消火栓,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