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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 消火栓甘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 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
  (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
  (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部门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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