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消火栓)。
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 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