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
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62号 1998年10月30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移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移交后石油企业暂以原纳税人为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抓紧对山东石油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各级石油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资料和有关税务事宜办理交接,最迟应在12月底前交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