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银发[1998]426号 1998年11月16日)
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银发[1998]4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收到文件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通知”的要求,结合前阶段省行下发的有关国库业务方面几个文件,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国库工作的领导,注重对广大国库经办同志的日常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各级国库应加强对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检查、督导,要按
“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业务自查和抽查建立完善会计事后监督制度,强化国库资金退、拨业务的日常监督,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国库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经收处、征收机关的违规行为,以保证国库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该
“通知”将做为今后国库履行监管职责的主要依据,凡以往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该
“通知”之内容规定执行。